劳动法中,辞退、开除、劝退三者有什么区别?

一、辞退、开除和劝退的含义:
在劳动法中,辞退和开除是一个意思,是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通俗说法,具有单方向和强制性。

劝退,是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俗说法,有协商之意,强制性更弱一些。如果劳动者同意了用人单位的劝退,那么可以视为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与劳动者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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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单位辞退、开除和劝退劳动者,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大体分以下四种情况:

1、违法解除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没有履行合法程序,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例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存在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的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合法解除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劳动者不存在过错),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例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劝退,就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N;


3、合法解除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的,除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总计N+1;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才需要支付劳动者代通知金;


4、劳动者存在过错的情况。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例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存在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文章来源于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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