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正式施行

 开展专题询问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项创新,也是增强人大监督刚性和实效的有效方式。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常委会监督工作,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询问权,12月23日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二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了《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21条,为专题询问定下严格规则,自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我市专题询问工作开全省地级市先河

    与听取审议报告、执法检查、工作评议一样,开展专题询问是人大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重要形式。对于这种形式,江门并不陌生。

    自2010年全国人大首次开展专题询问以来,全国省级人大绝大部分陆续开始了专题询问尝试,但地级市开展得较少。2012年,我市人大常委会首开全省地级市先河,就“三旧”改造工作试水专题询问,此后又先后就潭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精准扶贫等工作开展专题询问。尤其近年来连续三次对市政府多个部门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进行专题询问,均取得了较好的监督效果并积累了经验,推动我市人大专题询问工作进一步深化。

    今年8月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科技、工信、人社等部门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进行专题询问,3位局长到会接受询问。近1个小时的询问,就10个相关问题,问者直奔主题、不避矛盾;答者严肃认真、坦诚直言,让在场的人感受到了询问的“力量”。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开展专题询问,不仅可以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增强监督实效;政府组成部门“一把手”主动到会接受询问,也有利于增强政府及组成部门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改进工作。

    规范专题询问工作流程

    近年来,全国人大和省人大相继出台了关于改进完善专题询问工作的意见和规定,依照上述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市人大常委会结合江门实际,起草并出台了该《办法》,进一步规范专题询问工作流程,提高专题询问的针对性、计划性和实效性。

    据了解,《办法》一共21条,包括了专题询问的选题内容、应询对象、议题确定、组织实施、询问形式、应询要求等方面内容。

    《办法》明确,专题询问的选题是围绕贯彻落实市委重大工作部署以及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结合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人大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社会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专题询问的对象是询问议题所涉及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

    组织实施方面,《办法》规定,议题确定后在专题询问会举行一个月前告知“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其间,还会成立调研组围绕专题询问的议题开展视察、调研,向社会各界了解相关情况和问题,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为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做足功课。应询单位要在会前10日报送专项工作报告,供常委会组成人员阅研。

    受询对象落实不力将面临质询

    《办法》明确要求,召开专题询问会时,询问议题所涉及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应到会应询,一方面是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听取审议意见,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提问;另一方面也是与人大代表“面对面”交流,共同研究问题,形成解决问题的合力。

    《办法》还规定,询问采取一问一答、随问随答的形式进行,同时也对提问和作答时间作出规定。对于应询人当场不能回答的,要求说明原因,经询问人同意后,应询人在专题询问会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专题询问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对专题询问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形成专题询问意见,并负责专题询问事项落实办理情况的跟踪督办,特别是对受询问部门承诺事项的落实办理情况进行重点督办,在3个月内将落实办理情况书面报市人大常委会。

    《办法》特别强调,受询机关或部门对专题询问意见落实不力、不到位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依法启动质询等监督手段督促落实。

    江门日报记者 梁佳欣 通讯员 杨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