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黑恶犯罪 彰显检察力量

珠江时报讯(记者/杨慧通讯员/叶长欢)“套路贷”危害大,但迷惑性也大,如何才能拨开迷雾,将嫌疑人绳之以法?10月21日,记者从南海检察院获悉,该院在办理全市首宗网络“套路贷”案件——王某等14人诈骗案中,准确认定该案涉及的三个团伙及放贷个人为“套路贷”诈骗犯罪,并依法认定其中的旭某公司团伙为“恶势力”,充分彰显检察力量打击新型黑恶犯罪、保障民生的重要作用。

2019年,南海检察院办理一宗新型网络“套路贷”诈骗案件。该案中,犯罪嫌疑人放贷时即收取30%的“砍头息”,贷款期限为8天,每天分期还款,逾期需加收“逾期费”等,推送则另收“介绍费”,实际放贷利率达到3000%。

被害人一旦被“套路”,短时间内就会债务高垒。被“套路”次数最多的一人首次借款1600元,3个多月后债务超126万元。当被害人逾期未还或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犯罪嫌疑人就采取“爆通讯录”、发送侮辱性短信等“软暴力”相胁迫。

承办检察官在办理时发现,该案涉案人员较多,有三个团伙及个人:以王某、贺某某为首的旭某公司放贷组织;贺某某纠集齐某、高某某等人成立的放贷小团伙;以余某某为首的职业放贷人,与王某、贺某某放贷组织存在相互推送客户的合作关系。

且犯罪嫌疑人使用电信网络为媒介,犯罪特性更为隐蔽,取证难度大,较普通“套路贷”犯罪认定难度更加大;其涉及使用“软暴力”催收,行为可能涉恶。

对此,在审查逮捕期间,承办检察官以捕诉一体的思维,将引导侦查的关口前移,确保14名“套路贷”犯罪嫌疑人顺利逮捕。在审查逮捕后,承办检察官又发出了继续补充侦查意见书,对侦查机关收集固定证据、查明关键事实提出了更为详细的指引。

经严格细致审查,承办检察官认定本案犯罪模式属于“套路贷”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制造了民间借贷假象,属假借民间借贷行“套路贷”诈骗之实;符合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列举的“套路贷”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

在庭审过程中,南海检察院紧紧围绕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建举证体系,揭示犯罪手法,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及时结合证据及法律规定予以回应。

最终,经南海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南海检察院所控罪名及事实成立,以诈骗罪判处王某等14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十二年不等,并认定其中一小额放贷团伙为“恶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