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抢劫珠宝商56克拉钻石

    近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抢劫罪一案成功获判。尹某某在经过十年逃亡路后,最终投案自首,一审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06年12月底,在郭某某(因本案已被判刑)的召集下,被告人尹某某和赖某某、张某某(上述两人因本案已被判刑)来到深圳加入所谓的“发财帮”。

    2007年1月初,他们将目标瞄准了钻石经营商。经过精心策划,他们形成了职责分明的内部分工:由郭某某假扮朱经理,被告人尹某某假扮业务员,由尹某某直接出面与深圳市某工贸公司的业务负责人吴经理接触联系,以需要购买大额钻石为诱饵与吴经理洽谈业务。

    其后,双方约定于2007年1月11日交易,货到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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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月11日10时许,在郭某某安排下,被告人尹某某哄骗被害人吴经理搭乘出租车,并直接带到预先租赁好的福田保税区利保义科技园某出租房内。张某某打开房门,待吴经理一踏入门内,郭某某、赖某某等人即拥上前,将吴经理按住并用预先准备好的塑料绳捆绑,再用胶纸封住吴经理的嘴。

    吴经理努力反抗,随即遭到郭某某等人的殴打,随身携带的56克拉钻石及手提电话二部、现金均被抢走。

    郭某某等人逃离现场后,吴经理后终挣扎带束缚逃出室外成功向外界求救。

    经鉴定,吴经理的伤情为轻微伤,被抢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

    案发后,经过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郭某某、赖某某等人陆续落网。被告人尹某某则如惊弓之鸟,隐姓埋名,四处潜逃,甚至不敢与家人联系。

    2017年11月8日,被告人尹某某决定投案自首,主动到湖南省衡阳县公安机关投案。

    福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定:被告人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式结伙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予以惩罚。被告人尹某某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尹某某成立抢劫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办此案的检察官表示,尹某某抢劫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已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检察院对其启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给其重新做人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