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电视剧《夏家三千金》在湖南卫视、青海卫视、安徽卫视等频道热播后,下面我们以此为例介绍了珠宝首饰设计乱象的信息,欢迎浏览。
“天使之翼”卖火了!近日,电视剧《夏家三千金》在湖南卫视、青海卫视、安徽卫视等频道热播后,其中大量的隐性植入广告,给剧组带来了可观的收益。在剧中由CRD克徕帝珠宝提供的一款钻石吊坠,引来不少电视观众喜爱。许多珠宝公司也纷纷在工厂下单制造或抄袭复制此款式产品,以供消费者购买。然而,记者调查发现,这款销售火爆的“天使之翼”吊坠,却是李鬼。而由此引出的一系列问题,也正是珠宝企业要面对和亟待解决的。
一则植入广告引发的专利案件
“《夏家三千金》的第二集,出现了一款与珂兰钻石“天使之翼吊坠”几乎完全相同的产品,但该产品包装却印着另外一家珠宝品牌的标识。我们认为这样的行为不仅仅是对《夏家三千金》剧电视剧迷们的误导,更是严重侵犯了珂兰钻石公司的著作权。近日,珂兰钻石负责人播通本报新闻热线,向记者投诉,“珠宝行业设计侵权越来越严重了,都到了明目张胆的地步。真正潜心搞原创设计的公司根本没有出路。”
事情源于正在热播的《夏家三千金》里的隐性珠宝广告。剧中由CRD珠宝提供的一款钻石吊坠,在各大城市引起销售热潮的同时,也引来了专利纠纷。细心的消费者随即发现,这款“天使之翼”吊坠,是珂兰钻石于2007年研发设计,于2009年注册专利并推广的一款钻石吊坠,矛头直指CRD公司侵权。
珂兰钻石主张,起诉《夏家三千金》剧和CRD珠宝公司:夏剧在广告植入中监督不严格,CRD没有获得珂兰钻石的同意,就进行全国范围内的广告宣传,侵犯了珂兰钻石的著作权。
谁来保护原创者的权益
“这款天使之翼早在几年前就出现在许多珠宝企业的展厅柜台上,甚至在节日期间作为主打款式进行推介,在整个行业内是流通的。”全行业都在设计制作,说明是公共产品,“从来都没有谁对这个设计提出过主张。如今我们在这个设计的基础上加上了品牌名字‘天使之翼’,通过巧妙的营销把这款珠宝卖出了更广阔的市场。这个时候才有人提出对这款产品的原创主张,感觉是别有用心。”一位经销商如是说。
“珠宝行业一直存在一个普遍现象,即相同款式设计的产品往往会出现在两家甚至更多公司的门店里,至于这些设计的最初来源,很多企业不会去追究,消费者也不会追究。”某珠宝公司的店面运营负责人杨思源告诉记者,这种现象久而久之,就会淡化行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原创意识,最终造成“天下珠宝一般抄”的混乱局面,这对于行业的良性竞争、良性发展是非常有危害的。
此话在记者的进一步调查中得到证实。原来,在珠宝行业,除了周大福、周生生等这样的一线品牌会在出售的每款珠宝首饰上标有其公司字印,而其他的许多品牌都没有。单从珠宝首饰设计作品,我们很难分辨出它和它的物质载体——珠宝首饰——是属于哪家企业。设计权力没人主张,就好比一块公地,人人都可使用。加之消费者品牌消费意识的淡薄,李鬼、李逵自然可以并行市场。“反正品质都是一样的,买到便宜的同款珠宝首饰就行。”这是当下很多珠宝消费者的普遍心态。
“但无论如何,那些潜心原创设计的企业还是非常吃亏的,久而久之,也就没有企业有原创的动力了。”知名品牌营销专家饶润平呼吁,可以以这次珂兰CRD争执事件为契机,在行业掀起知识产权维权潮,重整行业风气,给真正潜心研发设计的公司、真正有心做品牌的公司,创造一个良好的行业风气。
珠宝企业应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为珠宝企业服务的一位法律顾问潘潇湘律师称,该案件涉及知识产权当中的外观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应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是否引起混淆为判断标准。通过比对,两者的产品外观一模一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外观设计专利被授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之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经营为目的销售了与专利权人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的产品,其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
“但将珠宝首饰设计者对珠宝首饰设计作品所拥有的权能作为专利权来保护具有现实困难。”潘律师认为,由于现在消费者对珠宝首饰的消费个性化意识的不断加强,人们对珠宝首饰的消费也讲究装饰,讲究时尚,讲究个性,同时人们的消费口味也不断处于快速的变化之中,这使得珠宝首饰设计的潮流变化很快,一款珠宝首饰设计作品刚面世几年甚至几个月便已被列入淘汰款式之中。复杂而又耗时的专利申请过程显然是与之格格不入的。可能一个珠宝首饰设计专利刚被申请到手,它就已被消费者和市场淘汰了,它不但不能为设计者带来任何的利益,还徒增了不少的麻烦。“这也正是将珠宝首饰设计作品用专利权法来保护最大的困难所在,将珠宝首饰设计者对珠宝首饰设计作品所拥有的权能作为著作权来保护更有利。”
珠宝首饰的设计作品是设计者运用珠宝和贵金属材料进行创造性工作的成果;珠宝首饰设计的法律保护可看作是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但从其权能性质及保护的现实可行性来看,将珠宝首饰设计的知识产权确定为著作权来进行保护是适当的和可行的。